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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潘**、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袁**、李**、刘**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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