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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陈*以被告黄**借款2900000元,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且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上所述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而原告既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经常居住地,也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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