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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任公司与重庆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国**限公司提起诉讼依据的是其与上诉人**责任公司签订的《锅炉供货及安装合同》,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可认定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铜梁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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