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湖南新**限公司、娄底市**有限公司、吴**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吴**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吴**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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