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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甲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6年3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缺少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婚姻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婚生小孩梁*乙的基本情况;

4、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拟证明夫妻有共同债务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和好。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5、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6、借条及欠条原件七张,拟证明夫妻有共同债务28.5万元;

7、短信记录摘要及通话语音光盘,拟证明原告经不起诱惑,被告为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付出巨大的事实。

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这2万元债务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只认可原告签名出具的7.6万元债务,其他的债务不予认可;对证据7中短信记录的最后一条信息无异议,其他的内容不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和被告提交的证据5双方均无异议,且系法定部门出具的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确定的2万元罚款,也系必然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中原告签名出具的7.6万元债务,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债务予以采信,对该证据中被告签名出具的借条及欠条,相关债权人未出庭作证,且原告也不与认可,本院对该部分债务不予采信;证据7,系被告与第三人、被告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6年3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2日生育了儿子梁*乙,2015年1月6日生育了女儿梁*丙。2016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续期间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20余万元成立了一家字号为东莞**泰五金模具厂,夫妻共同债务有96000元(债权人廖**26000元,廖石村50000元,行政罚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诉称,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缺少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只有原告一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陈述,不足采信。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小孩,足见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家庭生活较和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双方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甲要求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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