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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