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植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仲裁审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张家**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桑**有限公司在张家界市城区北正路1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出让)第2004-0054号】宗地上修建的商住综合楼三楼建筑面积为382.05㎡的五套电梯住房(龙**已购买的建筑面积为63.118㎡一套住房除外)。张家**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请上述财产保全。朱**已向本院递交了担保承诺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的房屋1栋(证号为桑房权证澧字第00013033号)为申请人桑**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该房产于2015年6月12日由本院在(2015)桑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中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桑**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朱**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桑植县**有限公司在张家界市城区北正路1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出让)第2004-0054号】宗地上修建的商住综合楼三楼建筑面积为382.05㎡的五套电梯住房(龙**已购买的建筑面积为63.118㎡一套住房除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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