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布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英**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