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花**民法院作出(2016)湘3124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偿还借款1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告张**在花垣**管理局的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总额为180000元。

依法对杨**所有的牌照为湘US1899小型轿车(迈腾牌FV7147TATG)予以查封,车辆查封期间由杨**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损毁及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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