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王**、夏**、邢**、刘述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5)澧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3日,澧**法院将该案案卷移送本院,同年12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2月7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2016年1月7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本案因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于2016年3月3日向湖南**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二个月。2016年4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5月,刘**、黄*(已另案起诉)等人共同预谋后,成立“拉斯**斯”公司,以公司要在澳门建设新赌场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和人拉人方式按层级发展会员,吸引全国各地会员投资,开展网络传销活动,会员需缴纳费用后在公司网站上注册成为体验会员(缴纳会员费3000元)、一星会员(缴纳会员费15000元)、二星会员(缴纳会员费30000元)或三星会员(缴纳会员费45000元)。对会员计酬方式分为固定返利和按发展下线会员的多少进行高额提成,获得配对奖、管理奖和幸运奖等。截止至案发之日,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19316人,收取会员资金11850259元。

2014年5月,被告人王**经向华*介绍加入“拉斯维加斯哈拉斯”非法传销组织后,负责对传销组织会员进行教育培训。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等地宣传公司发展前景、经营模式及奖金分配方式。公司为其注册xjw888、xjw168会员号,通过会员发展会员,会员号xjw888发展会员17034人,形成67层级;下线会员号xjw168发展会员3292人,形成50层级。被告人王**退还会员汤金5万元,实际非法获利11万余元。

被告人夏**于2014年5月经向华*介绍加入“拉斯维加斯哈拉斯”非法传销组织后,在长沙**酒店对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进行教育培训,宣传公司发展前景、经营模式及奖金分配方式。公司为其注册会员号ywj1688、xzr1688在湖南省常德市、益阳市、娄底等地发展会员,会员号ywj1688发展会员13740人,形成66层级;下线会员号xzr1688发展会员13556人,形成65层级。被告人夏**共获利8.9万元,案发后已向澧县公安局退缴赃款8.9万元。

被告人邢**于2014年5月经杨**(已另案起诉)介绍加入“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后,以其本人或亲友名字注册会员号35个。以wcc1688会员号在湖南省石门县、澧县、安乡县发展会员435人,形成35级,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邢**退还会员会员费27000元,案发后退回赃款1.5万元。

被告人刘**于2014年6月经被告人邢**介绍加入“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后,使用本人及亲友名字注册会员号15个。以lsg1688会员号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澧县、安乡县发展会员80人,形成9级,获利6000元。案发后退回赃款6000元。

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邢**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刘**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夏**在李**、向华*的陪同下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共同作案人刘**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黄*约他在长沙见面后,说想成立一家公司做传销。一周后,黄*又约他问考虑怎样了,黄*说负责财务方面的事,由他负责市场。他给黄*介绍说李**有关系,此前他给李**说过想做传销,请李**协调关系。过了十多天,他和李**、黄*在长沙见面,谈了合作的事。黄*要他和李**各准备2万元做启动资金。2014年5月初,黄*和他见面,说公司名字取好了,叫“拉斯维加斯哈拉斯”,还将公司奖金制度给他看,会员分为一、二、三星级,分别需缴纳会费15000元、30000元和45000元,他提出会员起点高了,加一个二三千元的会员级别,黄*说加个3000元的,他提出3000元的为体验会员,再就是一、二、三星会员,并将这制度给李**看,李说可以。李**给他2万元,他把这2万元及自己的2万元给了黄*。公司5月18日开始运作。公司奖项有配对奖、管理奖、幸运奖。他分了62万元现金,是黄*给他的,另黄*要他转交给李**约30万元。公司共注册了19000多个会员,其中2000多个是虚假的。他注册了会员号liu669,给会员组织过活动,主要介绍公司发展前景。

2、共同作案人向华*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13日、14日,刘**多次给他打电话要他去长沙。5月18日他到长沙后,与刘**在长**大酒店见面。刘**给他介绍了“拉斯**斯”公司,并打开电脑,让他看公司的情况,还把公司运作模式给他看,他看后说这个模式很好。刘**约他参加,说给他20%的公司股份,出2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和他负责发展市场。他给了刘**2万元,刘**又把公司PPT文档给他看,他把文档拷贝到自己电脑里。向华*当晚就给夏**、王**打电话,约他们来长沙。王*长沙后,他给王介绍了“哈拉斯”公司,并看了公司PPT文档,王说文档做的不是很好,帮着修改一下。夏**过来后,他又给夏**介绍公司情况。第二天,刘**安排黄*与他和王**、夏**见面后,他们就开始运作发展市场了。黄*不是公司真正老板。他在公司注册了一个会员号HQ007,是公司最高级别会员三星会员。他把公司前期市场领导人名单拟出来,共10人,每个人送一个会员号,都没出钱。他直接发展了王**、夏**、朱*、李**。他获利主要靠公司分红,刘**共给他分得约45万元。“拉斯**斯”公司是假借在澳门修赌场,需要市场和发展会员,靠人拉人获利的传销行为。

3、共同作案人杨**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十几号,夏**要她去长沙。她到长沙与夏**见面后,夏给他介绍了刘*、黄*、王*、周总认识。5月24日,夏**又要她到长沙,在长聚大酒店房间内,王*要她们看PPT文档,并介绍“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情况和奖金制度。第二天又继续听王*介绍公司情况后,她给夏**说同意加入公司,她就交了15000元,夏**给他一个会员号xlj1688,还要她邀约朋友发展市场。她直接发展了邢**、周**、占**、戴**、肖**、陈**、杨**。

4、证人彭**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中旬,她QQ群的一姓肖朋友给她发了一条关于哈**娱乐公司的信息,她打电话去问了公司情况,并由姓肖的朋友给她注册了会员号pdn1688,后来她分别用谭**、谭**、唐**、陈**、胡**的名字注册会员,但没有提取到现金。“拉斯维加斯哈**”公司没有产品。

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8日,石门的刘**介绍她加入“拉斯**斯”公司,她给刘**3000元,刘**给她注册会员号lcn1688,她给刘**介绍了朱**,刘**把朱**安在她的会员号下。她没有提取现金。

6、证人徐**的证言及会员号、系谱图截图,证明2014年6月17日,刘**给她打电话要她去常德。到常德后,刘**给她和杨*虎讲“拉斯**斯”公司的分红制度,并把电脑打开看他发展会员和积分情况。杨*虎同意加入,并给刘**4000元,刘给杨*虎垫了2000元,帮杨*虎注册了2个会员号。刘**又帮她注册了2个会员号xxx1688和hhy1688,她给刘**6000元,她没有获利。

7、证人杨**的证言及会员号、系谱图截图,证明2014年6月中旬一天,刘**给他打电话要他到常德市老体育馆附近一小宾馆,刘**打开电脑给他看“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网站,给他讲公司分红制度。过了三四天,他联系刘**,同意加入公司,想注册2个点位,并给刘4000元,要刘给他垫2000元,刘**同意了。过了几天,刘**打他电话告诉了会员号和密码,会员号是aay1688和aax1688。他没有发展会员,也没参加过公司的活动,没有获利。

8、证人覃**的证言及会员号、系谱图截图,证明2014年6月13日,刘**给她打电话后来到她在常德市武陵区金色晓岛家里,刘**给她介绍“拉斯**斯”公司的分红制度,问她是否同意加入,因为刘**欠她7600元,她就要刘**给她出3000元注册,刘同意了,帮她注册了qxp1368。6月21日,刘**又来到她家,说她电子积分多,还可以注册,可以享受更多奖金。她要刘**又给她注册了一个会员号lcr1025。她又要她弟弟覃某某来她家,给他介绍公司情况,她弟弟也同意加入公司。当晚,她弟弟说给刘**3000元注册了一个会员号。她没有获利。

9、证人覃某某的证言及会员号、系谱图截图,证明2014年6月经刘**介绍加入“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给刘**3000元注册了会员号qhp1688,没有发展下线,没有获利。

10、证人赵*的证言及会员号、系谱图截图,证明2014年6月经安乡县的李*介绍加入“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给刘**9000元注册了3个会员号zxa1368、zxb1368和zxc1368,没有发展下线,没有获利。

11、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下旬经李**介绍加入“拉斯**斯”公司,她没有出钱。

1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五六月份,在长沙经“小辣椒”(杨**)和邢**介绍加入“拉斯**斯”公司,她给“小辣椒”3000元注册了一个会员号。和邢**回石门后,她介绍黄*认识邢**,邢**给黄*介绍了公司分红制度,黄*同意加入公司,并想帮她妹妹也注册一个会员号。黄*给她6000元,她存入自己的农行卡后转给“小辣椒”。后又要“小辣椒”给她母亲注册一个会员,并给了3000元。她直接发展会员有黄*和黄*的妹妹、赵*、陈*。她在公司没有赚钱,投资了6000元,邢**给她退了3000元,在公司提现2400元。黄*也没赚钱,找她退钱,后邢**给黄*退了6000元,给赵*退了3000元,给陈*退了3000元。

13、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4年五六月份,经陈**介绍,她和郭**、陈*各出3000元要陈**给她们注册了会员号。两三天后,她又给陈**3000元还要注册一个会员号。她老公听说后认为是传销,要她马上去退钱,她找到陈**后,邢**就给她退了6000元。

14、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4年五六月份,陈**给她说只要交3000元就有钱赚,问她搞不搞,她就给陈3000元。她老公听说了要她把钱拿回来,她找陈**要钱,过了三四天陈给她退了3000元。

15、证人陈**、刘**、涂**的证言,证明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她们三人听邢**介绍“只要交3000元,一个月后可以赚2000元”,就各拿3000元给邢**。一个月后一天,邢**给刘**15000元,说是她们投资赚的钱,要刘**把钱转交给涂**和陈**,每人5000元。

16、证人郭**的证言及会员号、系谱图截图,证明2014年6月,她经李*介绍加入“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给李*3000元,由李*通过“邢总”注册了一个会员号ax7999,没有发展会员,没有获利。

17、证人黄*元的证言,证明石门县的邢**和刘**邀他加入“拉斯**斯”公司,但他没有加入。2014年6月中旬,刘**和邢**来到澧县,在德隆商城的春江茶楼刘**和邢**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及分红制度,他没同意加入该公司。

18、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向华*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夏**、王**。

19、常德市公安局常*(网)检(2015)第197-199号《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注册会员号2个,xjw888发展会员16437人,共分67层;被告人夏**注册会员号2个,ywj1688发展会员13740人,共分66层;被告人邢**注册会员号35个,发展会员435人,共分35层;被告人刘**注册会员号15个,发展会员80人,共分9层。

20、“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奖金制度、会员注册信息、发展会员系谱图电脑截图,证明四被告人注册会员号、发展会员的情况。

21、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证明四被告人身份情况。

2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归案后,被告人夏**已退缴赃款89000元、被告人邢**退缴赃款15000元、被告人刘**退缴赃款6000元。

23、中国农业**宁沁景苑支行业务查询凭证及汤*的证明,证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给汤*转款5万元的事实。

2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7日17时许,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在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将上网逃犯王**抓获;2015年3月7日,邢**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3月10日,刘**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底至2015年初,李**、向**多次规劝夏**到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3月31日,夏**在李**、向**的陪同下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

25、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他在2014年5月经向华*介绍加入“拉斯**斯”公司。2014年5月18日在长沙长聚大酒店,他和向华*见面后,向华*将笔记本电脑打开,是关于“拉斯**斯”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奖金制度介绍。看完后,向华*要他负责培训,给大家讲课。5月22日,公司开始运作,公司给向华*十几个会员号,向华*要他们每个人报一个会员号,并按顺序排列。他的会员号xjw888放在向华*会员号HQ007的下面,他的会员号下是夏**的老婆的会员号。他负责在长沙长聚大酒店房间内用自己手提电脑内的PPT文档给会员讲课,主要讲怎么做市场以及公司的前景及奖金制度,讲了一个星期。5月29日,向华*又安排他去广西南宁给会员讲课。6月5日,向华*又安排他去杭州、温州讲课。6月下旬,向华*又安排他到福州、厦门讲课。6月底,向华*要他们回长沙参加公司会议,他们回长沙后,向华*收集了他们发展会员的情况。过了几天,向华*说宝**司那边有麻烦,要他不要打电话了。接着,他就离开了“拉斯**斯”公司。

“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分体验会员、一星、二星、三星会员,分别需缴纳会员费3000元、15000元、30000元和45000元。成为会员后根据会员级别每天享受5%的静态分红积分,分完80天为止;再就是发展会员有动态奖,分为配对奖、管理奖和幸运奖。公司主要靠发展人来获利,发展会员所得奖金都是以积分形式体现在会员号奖金栏目中,会员可申请提取现金;公司没有产品;没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公司发展会员的行为是一种传销行为。他加入公司时,公司送他2个会员号,一个是xjw888,享受15000元会员级别;一个是xjw168,都是向华*给他的,他没出钱,没有直接发展会员。2014年6月底,他的电子积分太多,就用积分注册了100多个会员号,卖出了20多个会员号,卖了16万多元。(卷一P39-59)

26、被告人夏**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31日,他在李**、向**陪同下到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5月的一天,向**打电话要他去长沙长聚大酒店,说有个好项目。5月16日,他到长聚大酒店后,向给他介绍了刘**。第三天,向**给他说准备和几个朋友搞个项目,公司是美**斯公司,该公司计划在澳门建赌场,准备开发国内市场,发展会员,大陆负责人是黄总(后来知道叫黄*)。他问向**公司有无产品,向说没有。他当时意识到可能是传销,心里担心,向**说安全保证没问题。

2014年5月18日,向华生、王**、刘**一起到长聚大酒店他的房间,刘**准备了一个PPT文档给他们看,向华生安排王**完善文档。文档是介绍公司及奖金制度,还配有图片。当晚,王**将文档进行了修改。第二天,他和刘**、王**到向华生房间,向问文档制作怎么样了,刘**、王**将他们修改的文档进行综合,把内容固定下来。向华生安排他在长聚大酒店给新来的会员讲解PPT文档,王**负责下市场讲解,刘**负责发展会员市场。2014年5月22日左右,公司来了一批人,由他负责给他们讲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及奖金制度。当时就有人要加入公司,直接把注册会员的钱交给他,他将收来的这些注册费交给向华生。

他在公司注册了2个会员号,一个是ywj1688,一个是xzr1688,都是向华*给他注册的,没花钱。ywj1688排在xzr1688的上面,直接发展了刘*、孙**、陈**、周**、周**、徐**、邓**、肖**,刘*、杨**是向华*发展的会员,放在他的会员号下的。他总共在公司获利89000元。

27、被告人邢**的供述,证明他是来公安局自首的。2015年5月下旬,杨**打他电话,说有一个博彩业很赚钱,要他去长沙了解这项目。他和杨**到长沙长聚大酒店后,夏总(夏**)用房间电脑给他们介绍“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还介绍了公司奖金制度,会员发展制度。他问杨**搞了没有,杨说搞了,杨在公司网站把她的奖金分红给他看。第二天,杨**要他快点加入公司注册,他把9000元给杨**,杨又给了夏**,夏**帮他注册了3个会员号,其中一个是wcc1688,另两个不记得了。杨**还把他带到公司在长聚大酒店王*的房间,王*在帮一群人讲解公司情况。过了3天,他看每天wcc1688会员号都有电子积分分红,就给蒋**打电话要他来长沙,蒋**来长沙后,夏**和王*又给蒋介绍公司情况及奖金制度,蒋就要他给注册3000元的会员,他给杨**3000元,要杨给蒋**注册了一个会员号。

回石门县后,他继续关注公司,每天看会员分红,分红是电子积分、市场积分、注册积分,积分可以申请提现,或把积分卖给会员用于注册。加入公司后2014年6月10日左右,他与刘**一起前往慈利县、澧县、安乡县、武陵区及石门县等地发展会员。他发展了陈**、陈**、刘**、陈**、袁*、刘**、涂**、陈**、黄**、魏**。他在公司共注册了34个会员号,投入了一万多元,用的是前妻陈**、儿子邢*及其女朋友金**、干儿子赵**等的名字,他们都没加入公司。他在公司通过提现获利26160元,转卖电子积分得了4000多元,收取会员现金156160元,给公司交了7560元,给石门县的会员退了105000元,实际获利43600元。

28、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他是因参与“拉斯**斯”公司到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的。2014年6月8日他经邢**介绍加入公司,邢**给他介绍了公司情况和奖金制度,并给他看自己每天的进账,并帮他注册了一个会员号lsg1688,他没给钱。6月9日左右,邢**和他到慈利县发展施**加入了公司;过了几天,邢**和他到澧县、安乡县发展市场,在安乡县发展了李*;他到常德市区发展了王**;6月18日,他来到澧县张公庙镇,发展了李**、朱**,回石门后把注册费交给邢**,邢给王**、李**、朱**注册。

他加入公司后,邢**给他送了2个会员号:zcj1688和lsg1688,杨**送给他1个会员号pjp6688,他又注册了13个会员号,点位最高的是zcj1688。他直接发展会员有李*、王**、李**、施**、杨**。收取会员现金14000元,给夏**转款12000元,获利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夏**、邢**、刘*国伙同他人以开设娱乐公司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夏**、邢**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夏**、邢**、刘*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刘*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除处罚;五、追缴被告人王**非法所得11万元,被告人夏**非法所得8.9万元,被告人邢**非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刘*国非法所得0.6万元,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王**一共给汤金、宾风云、胡**、陈*、林**五人退还会员费十六万余元,原审仅认定退还汤金5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2、王**在进入该组织一个月左右就发现涉嫌传销犯罪后及时退出,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自己收取的会费;王**不知道自己系网上追逃的罪犯,丧失自首的机会,虽然其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和自首,但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3、王**系从犯、偶尔犯罪、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上线向华生无论是作案情节还是所处地位等均比王**突出,原审都对其判处了缓刑,原审对王**判处实刑的量刑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王**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王**的辩护人为了证明其辩护观点,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辩护人对证人宾风云、胡**、向**、刘**的调查笔录、王**与向**手绘的网络系谱图、有关银行转账清单、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二审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外,二审还查明,案发后王**退还下级会员宾风云会员费15280元,退还下级会员胡**会员费12000元。共同作案人刘**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作案人黄*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作案人向华*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作案人李**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作案人杨**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作案人刘*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王**的辩护人对宾风云的调查笔录及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与本院有关工作人员对宾风云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5月左右,宾风云与胡**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王*两人介绍了一家美国的网上游戏平台,叫“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宾风云当时就和胡**一起给王**钱购买了电子积分,王**帮宾注册了三个点位,并给了她三个会员号。买了积分后,因为自己事情多,宾风云在当年的六月就跟王**说不做了,要他退钱。六月中下旬,王**通过银行转账及给付现金方式一共给宾风云退还现金49380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有15280元。

2、王**的辩护人对胡**的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5月份,王**帮胡**在“拉斯维加斯哈拉斯”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了三个会员号,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后来胡**不愿做了,王**在当年的六月下旬将钱退还给了胡**。退还的钱有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大概有12000元,另外还给了9000元现金,一共21000元。

3、中国农**景苑支行业务查询凭证、宾风云出具的退款证明及胡**出具的收条,证明王**分别于2014年6月23日、24日通过持有的尾号为8478的银行卡给宾风云转款共计15280元;同年6月27日通过持有的尾号为8478的银行卡给胡**转款12000元的事实。

4、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共同作案人刘**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作案人黄*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作案人向华*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作案人李**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作案人杨**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作案人刘*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及原审被告人夏**、邢**、刘*国伙同他人以开设娱乐公司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王**、夏**、邢**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原审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夏**、邢**、刘*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四原审被告人均积极退赃,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王**一共给汤金、宾风云、胡**、陈*、林**五人退还会员费十六万余元,原审仅认定退还汤金5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及系谱图电脑截图、证人宾风云、胡**的证言及出具的收据、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及上诉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王**于2014年六月中下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给宾风云、胡**退款15280元、12000元,原审对此没有认定,应予纠正。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还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宾风云及胡**退款及给其他人退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述上诉及辩护观点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王**上诉及辩护人辩称,王**在进入该组织一个月左右就发现涉嫌传销犯罪后及时退出,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自己收取的会费;王**不知道自己系网上追逃的罪犯,丧失自首的机会,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经查,王**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犯罪中止和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但其在参加传销组织一个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及时退出该组织并主动退还所收取的部分会员的会费,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上述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上述上诉及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王**上诉及辩护人辩称,王**系从犯、偶尔犯罪、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上线向华生无论是作案情节还是所处地位等均比王**突出,原审都对其判处了缓刑,原审对王**判处实刑的量刑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王**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经查,上述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综合全案情况分析,可以认定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王**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王**及其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四项对夏**、邢**、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五项中追缴夏**、邢**、刘**非法所得的判决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的量刑部分及第五项中追缴王**非法所得的判决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非法所得85420万元,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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