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凯**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长沙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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