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花**民法院作出(2016)湘3124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偿还借款9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告张**在花垣**管理局的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总额为750000元。

依法对被告张**所有的位于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路房权证号为00013928的房屋予以查封。

依法对原告田**所有的花垣县花垣镇边贸市场内边贸大厦产权证号为2004090210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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