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申请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王**、宣*、宣*与被执行人毛**、吴**、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张**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7日,权利人王**、王**、宣*、宣*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毛**、吴**赔偿四申请人95241.6元;唐**赔偿四申请人85241.6元,2、毛**、吴**负担案件受理费2301.75元;唐**负担案件受理费2301.75元。2015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王**、宣*、宣波与被执行人毛**、吴**、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毛**、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毛**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4万元,一年一次,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唐**离婚多年与前妻生养两个小孩随母亲居住,唐**本人常期在广东务工,家中只有七十多岁的双亲居住,逢年过节没有回家。该案唐**应赔偿85241.6元,案件受理费2301.75元没有执行到位。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告知四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权代理人鲁**律师,本院拟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鲁**律师收到执行告知书后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第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王**、王**、宣*、宣*在被执行人毛**、吴**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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