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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吴雄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又以与被上诉人彭**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雄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雄兵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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