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29元,减半收取6314.5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智**限公司与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智**限公司与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吴雄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诉被告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倪*江诉被告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市**器材租赁部与浏阳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林**、周**、射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湘潭市**限公司与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与洞口县**限责任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