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市**限公司与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市**限公司与被告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湘潭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皮毅卿,被告陈自强,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6年3月9日,原告湘潭市**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6年3月10日,原告湘潭市**限公司撤销对黄**、皮**两人的委托,重新委托陈**、李**为本案的代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7.5元,由原告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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