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中建五**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87元,由原告长**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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