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经亲友做工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自动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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