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段**与广州**江贸易行、周**、叶**、四川广安**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段**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涓江贸易行、周**、叶**、第三人四川广安**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段**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涓江贸易行、周**、叶**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段**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涓江贸易行、周**、叶**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蒋**、段**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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