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沈*伍诉被告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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