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字(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9日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经营“梦幻城堡”电游室,并陆续设置、更换数台“飞禽走兽”、“五星宏辉”赌博机,雇请王某某、李**、“黑子”等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现金上分、退赔钱。2014年6月底,因被新闻记者曝光,黄某某关闭“梦幻城堡”电游室,并将电游室内的16台“飞禽走兽”、“五星宏辉”赌博机转移,与多年经营使用过的赌博机、游戏机藏匿在一起。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民警根据其指认从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官庄坪一居民房内查获了藏匿在此76台赌博机。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委托,湖南**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及李**等人的证言、赌博游戏机及主板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郴州市梦幻城堡动漫城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自首的量刑情节,并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赌博机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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