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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犯交通肇事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简*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犯交通肇事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简*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日将案卷移送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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