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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御**限公司与长沙豪**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御**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豪**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御**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豪**限公司的起诉申请,长沙豪**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御**限公司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御**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豪**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豪**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御**限公司的反诉,均系双方当事人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御**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豪**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豪**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御**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御**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豪**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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