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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张**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王**、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爱堂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于爱堂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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