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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刘**、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河源**贸学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刘**、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河源**贸学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河源市源城区绝地网吧、河源**贸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1元,减半收取4976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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