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诉权,且不损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西宁伟**有限公司与张**、姜*、青海**限公司、青海祁**限公司、祁连**有限公司、徐州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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