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