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