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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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