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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限公司、青海甘**设有限公司、青海黄**限公司、青海浏**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限公司、青海甘**设有限公司、青海黄**限公司、青海浏**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以原告仅与被告青海**限公司签订存在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使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青海黄**限公司、青海浏**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甘**设有限公司、青海黄**限公司、青海浏**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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