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与赵**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因与被上诉人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民一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甘**在湟中县西堡镇堡子村的华能西宁电热厂工地受赵**指派卸货时,由于拉运货物的车辆停放位置妨碍其它车辆通行需要移动,移动过程中导致车帮挡板倾倒,将甘**左小腿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赵**为甘**垫付医疗费86000元、垫付生活费14500元。甘**受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已由案外人信达财产**宁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甘占瑞除对一审认定赵**垫付医药费86000元、垫付生活费14500元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对收到100500元不持异议,且甘**、赵**均认可该款具体由郑**经办交纳住院治疗费及转付生活费,一审法院依职权向郑**核实,证实100500元系赵**转托其给付甘**的医疗费、生活费,因此一审认定该款项属赵**垫付正确。上诉人甘**抗辩该款项属毛学兰所有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现甘**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已由信达财产**宁中心支公司赔付,因此甘**仍占有赵**垫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费100500元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甘**返还正确,应予维持。甘**主张其与山东二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认定工伤,因工伤保险纠纷与赵**要求返还垫付医疗费、生活费并无冲突,甘**要求中止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