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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经法院主持调解,暂不与被被告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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