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经法院主持调解,暂不与被被告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与蒲海青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某某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与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魏**、任**与任**、刘**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赵某某、甘某某与李*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与赵**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