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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