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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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