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与蒲海青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诉被告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88元减半收取,即994元由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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