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诉被告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88元减半收取,即994元由原告哇么旦增、胡**、安**、胡**、仁欠才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