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甲、被告马某某乙及被告马某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1月2日通知原告在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但该公司即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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