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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青海分公司与浙江欣**限公司、浙江欣**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本案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具体为桩基施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西宁市城东区小寨村四期安置楼,故该案应由西宁**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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