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节诉被告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范思帝美家私经销部、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文节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文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文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