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31日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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