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蔡**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31日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