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建军诉被告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建军于2016年3月14日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原告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原告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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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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