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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建军诉被告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建军诉被告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建军于2016年3月14日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原告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原告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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