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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席庆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张**、席庆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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