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某某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与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某某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某某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青海某某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