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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早已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015)西**字第4号案件,该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故此案件已经作出(2015)西**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已经终结审理。而作为(2016)青0104民初40号原告梁**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必须要以被告王**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作为进一步审理此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方对鉴定王**案件已经撤回,故(2016)青0104民初40号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亦不存在法定中止的事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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