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四川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祉萱诉被告四川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祉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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