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四川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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