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等四川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刘**诉被告四川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刘**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元,被告四川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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