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刘*、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刘*、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李*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杨*、刘*、李*某共同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此款已当庭给付,民事诉讼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刘**、王*,被告人刘*、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杨*、刘*、李**等人酒后到江安**都大道西段CC-KTV唱歌,被告人杨*的妻子代*惠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云A6H32L的黑色奔驰轿车停放在该CC-KTV门口旁。当晚9时许,被告人杨*、刘*、李**等人从歌厅下楼准备去吃宵夜,代*惠叫其朋友帮把车倒入主道,自己在一旁看着。此时,被害人李*纲、谭*和其同事牛某兵、卫**、邓*等人也到该CC-KTV唱歌并聚在门口,代*惠就叫站在车后的李*纲让开,李*纲看了车是云**照的奔驰车后,就说:“开奔驰车好了不起啊”,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见此情景,冲上前一拳打在李*纲头部,随着被告人杨*冲上去也用拳头打击李*纲头部,又打站在李*纲旁劝架的牛某兵,并用脚踢谭*,随后被告人杨*见李*纲离开,便追上逮住李*纲并与随之而来的刘*、李**等人又一起对李*纲拳打脚踢,此时被告人杨*、李**等人见谭*在打电话,以为是谭在喊人,随上前用脚将谭*踢倒在地,并用拳、脚对其殴打,被告人刘*抢过李**从其车上拿出的一根准备打人的钢管将谭*按在地上,用钢管打击谭*腰部和背部,后经代*惠和在场群众劝阻才停止殴打。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谭*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李*纲因外伤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刘*、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谭*、李**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24000元,此款三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赔付。为此,二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是谭*报案。

(二)、被害人陈述:

1、李*纲证实,2015年5月31日晚,他与同事邓*、邓*甲、熊*、刘*兵在卫某荣家吃晚饭后,于22时左右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他骑摩托车搭着邓*到后,他将摩托车停在CC-KTV楼下门口刚走了几步,就有一个女子说他挡到倒车,他就看了车是云**照的奔驰车后,就回了一句说:“开奔驰车好了不起啊”,就和这女子吵了几句,这时站在这女子旁边的一个较瘦的男子就往他的头部打了几拳头,随着另几个男子也跟着过来往他身上拳打脚踢,没几分钟他就被打晕了,好象对方有人拿有棍子,到医院后才知道他的同事谭*被钢管打伤、刘*兵也被打。并在民警分别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打的人刘*、李*某、杨*的事实;

2、谭*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他与同事李*刚、邓**、邓*、刘**等人在卫某荣家吃饭后,就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他和李*刚、邓*先到CC-KTV楼下大门处,李*刚站在一辆云A黑色奔驰小车后面,这辆小车正在倒车,站在小车旁的一个女子就吼李*刚不要挡着车,李*刚就和该女子理论,后来就有3、4个男子去打李*刚,牛某兵看到李*刚被打就去劝,牛某兵去劝时又有两个男子上来打牛某兵,他看到李*刚和牛某兵被打,就准备去劝架,他朝李*刚方向走了几步,就有3、4个男子向他走过来,他看到不对就往回走,并拿出手机准备报案,刚把手机拿出,这3、4个男子就跑过来用拳脚打他,打后他从地上捡起手机又准备报警,打他的几个人又追上来打他,其中一个男子用一根钢管打,打了一会儿后对方的人就走了,随后警察就到了现场。还证实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肩关节撕脱性骨折,鼻子上有外伤。并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打的人杨*、李*某、刘*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牛*兵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他和李**、邓*、谭*、熊*在卫**家吃了晚饭后9时许,就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他同李**、谭*、卫**到后,就在CC-KTV楼下等邓*甲和熊*,李**就站在一辆云南牌照的奔驰车后面打电话,他看到这辆奔驰车在倒车就去拉李**,并开玩笑说:“走开,一会儿奔驰撞到你,奔驰把你撞死了白死”,这时一个中年女子就喊了一声:“让开”,李**说了一句:“奔驰车好不得了啊”,随后就有一个男子向李**冲去并用拳头打李**的头部,紧接着又有几个男子冲过来一起用拳头打李**,他看到李**被打就上前劝架,此时谭*在打电话,对方以为谭*在报警就一起殴打谭*,他去劝开后,对方见谭*又打手机,就又冲上去打谭*,他又去劝,光着上身的男子吼了一句:“不要打了”,对方就没再打并陆续离开,几分钟后警察赶来。还证实他因劝架也被对方打了,只是伤得不凶。并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打人的杨*、李*某的事实;

2、卫*荣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他同事李**、邓*、谭*、牛某兵等人在他家吃了晚饭,9时许一起到江安镇CC-KTV唱歌,李**骑车搭着谭*和邓*,他搭着女儿骑车跟在后面,他到后就把车停放在歌厅门口外面的街上,一会儿就看到歌厅门口李**、谭*和牛某兵三人被对方的人打了,他连忙上去劝,正劝时就看到谭*被几个人围着拳打脚踢打在地上睡起,看到对方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拿了一根钢管出来,具体用钢管打了谁他没看清楚,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还证实李**当时穿的是一件花衣服,牛某兵穿的是一件深色T恤,两人身材都较胖,谭*身材较瘦,身上背了一个挎包的事实;

3、邓*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他和同事李*纲、谭*、牛*兵、邓*甲、熊*等人晚饭后,一起到江安镇CC-KTV歌厅唱歌。到歌厅楼下,李*纲站在一辆黑色奔驰车后面打电话,正好这辆车在倒车,牛*兵就去拉了一下李*纲以免被车撞到,李*纲还是在打电话没有走开,车旁边站了好几个人,其中一个中年妇女就吼李*纲一声“让开”,李*纲听到后就说了一句:“奔驰车好不得了啊”,站在这妇女旁的一个20多岁身材偏瘦、有一米七左右的男子就先一拳打在李*纲的头上,另外几个年青男子就跟着过来往李*纲身上一阵拳打脚踢,谭*正在打电话看见了就过去劝,对方以为谭*是在打电话喊人或是报警,就把谭*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卫**和牛*兵就去劝,在打了李*纲和谭*几分钟后,对方就没打了,李*纲和谭*一直都没有还手的事实;

4、罗**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他在CC-KTV上班,当他带了客人上楼返回一楼时,就看到CC-KTV门口围了很多人,他就去问大门内的同事李*发生了什么事,李*说不知道,他听围观的群众说是奔驰车在倒车时,一个人挡在了车后面,站在奔驰旁边的一个女子和挡着车的这个男子互骂了一会儿,然后就有几个男子冲上去打挡车的这个男子。这时,他就听到小车旁边有个女子说:“你以为我是外地人好欺负啊,我的车牌是外地的,我也是江安人”,他就看到有一堆人站在奔驰小车后面,想打挡着车的这个男子,那个女子站在中间拉和劝,他同时还看到有一个男子手里拿了一根钢管往旁边的一辆小车里放,后来奔驰车就开走了,过了一会儿有个男子拿手机打电话,对方有个男子一拳打在了拿手机男子的脸上,当时人就被打倒在地上,随后2、3个男子就拳打脚踢打倒在地上的男子,那个女子在中间去拉打人的男子没拉住,过了一会儿打人的这些人就全部走了,被打的男子和一个好像也被打的男子就坐在CC-KTV门口的花台上,其中一个男子鼻子在流血,他前去问是否报案,有个女子说已经报案了,听在旁的群众说已经打过一次了,他看到的是第二次打人的事实;

5、李*证实,他是CC-KTV的员工,平时就在KTV楼下接迎来唱歌的客人。2015年5月31日晚上9时30分许,有四五个年青男子和一个中年妇女从他们歌厅唱完歌出来,就站在他歌厅门口聊天,这时正好有其他客人来唱歌,他就把这些人接送到楼上,大约在9时40分许,他下楼来时正好看到之前的四五个二十多岁的年青男子在他们歌厅门口的花园处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中年男子,看样子是刚刚打完架,那个中年妇女就在那里骂,说:“你不要看我的车是外地牌照就以为我好欺负,我一样是江安人”,骂了几句后,这些年青人又过去找人,他看见这些年青人把一个中年男子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他站在门口害怕就没敢过去,打了后这些人就离开了的事实;

6、代*惠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她与老公杨*和朋友刘*、李**、杨**、芮*刚、赵**及还有几个她不认识的人在江安镇CC-KTV唱完歌后,下楼准备去吃夜宵,在去唱歌前,她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云A6H32L的黑色奔驰E260轿车停放在歌厅门口,因她驾驶技术不好就叫杨**帮她把车倒出来,她在一旁看倒,当时她小车后面站着一个身穿花衣服的男子,在这男子的后面还站着几个男子,这几个男子中有一人就对穿花衣服的男子说:“大奔来了,大奔撞死人是白撞死的”,她就对穿花衣服的男子说:“麻烦你让一下”,这穿花衣服的男子望了她一眼并走在她车后看了车牌说:“大奔好不得了啊,我就看大奔撞死人了不赔钱?”,她听后冒火就与这人吵了起来,随后她就喊了一声:“杨*,他不让我走”,随后刘*就冲过来直接用拳头打这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她老公杨*也跟着过来,直接踢了对方一脚,随后现场就乱了,李**、杨**、赵**也跟过来,在她的劝阻下就没打了,只是在理论,这时就看到一个背包包的男子在那里打电话叫人,刘*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根钢管和几个她不认识的人就冲上去打这个背包包的男子,她又去劝,有个男子也在劝并拉着她老公说:“你到底是不是江安人,是的话就叫你的兄弟伙些不要再打了”,她老公听后就喊了一声:不要再打了,刘*等人就没再打了,叨了几句她们就去吃夜宵的事实;

7、芮*刚证实,案发当晚9时左右,他老表杨*给他打来电话,叫他去CC-KTV喝酒,他去了歌厅和老表喝了一杯酒后,就有人说去吃夜宵,随着就出包间到了楼下,表嫂代*惠去开车,他和杨*及几个他不认识的年青人就朝“夜啤酒”夜宵店走去,刚走了10多米远,就听到代*惠在后面喊,他和杨*及随行的几人就返回去,其中一个年青人转回去就出手打了一个身穿花衣服的男子,杨*也跟着打这个男子,他在旁边劝杨*等人不要打,在被劝开后就在那里叨,这时对方一个背包包的男子在打电话,他们这方的一个男子认为对方是在喊人,就跑过去打背包包的男子,其他年青的男子也跟着过去打,他又过去劝,劝开后这个背包包的男子说了一句“等到”之类的话,这几个年青男子又冲过去打这背包包的,他又去劝,劝开后就去吃夜宵了,正在吃时,民警就把杨*和另外两个男子抓走了。还证实他看到打人的除了他的老表杨*外,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男子,是拳打脚踢,被打的是两个男的,其中一人有点胖,身穿花衣服,另一人比较瘦小,背了一个挎包的事实;

8、何*证实,他是江**民医院的医生。李*纲的伤是他医治的,具体伤在头顶即顶枕部和后脑勺及脸部的事实。

(四)、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张及视频截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及现场情况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证实:

1、被害人谭*的损伤经鉴定为: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2、被害人李**的损伤经鉴定为:外伤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

(六)、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事实。

(七)、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事实。

(八)、抓获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5月31日21时许,在江安镇**酒宵夜店将三被告人抓获的事实。

(九)、调解笔录,证实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谭*、李*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的事实。

(十)、收条,证实被害人谭*、李*纲收到赔偿款24000元的事实。

(十一)、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谭*、李*纲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

(十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Ⅰ、杨*证实,2015年5月31日晚8时左右,他和李*甲、刘*、赵**、芮*刚以及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在江安镇CC-KTV歌厅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后,就说到“夜啤酒”夜宵店吃夜宵,他们从歌厅出来就往夜宵店走去,走到歌厅旁边的烟酒店门口时,他就听到他老婆代某惠喊了一声“刘*你过来”,他转身就看见他老婆和一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在他的车尾箱位置吵起,他就往车箱位置冲过去,刘*冲过去就打了这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头部一拳头,他老婆就把刘*劝到并推到旁边,他看见就冲上去打了穿花纹T恤的男子头部两拳头,随后又打了站在旁边一个穿深色衣服体型较胖的男子头部几拳,打了后,又顺势一脚给站在旁边一个背斜挎包的男子踢过去,还没踢到人就因没有站稳自己就摔倒了,他爬起来穿好鞋子,就和李*甲、赵**等人一起跟那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按过去,这男子就往CC-KTV隔壁的烟酒店方向跑,他就在烟酒店门口将这人逮着,他就先打了这男子头部几拳,其他三人也上前打这个男子,这时他就见背斜挎包的男子站在CC-KTV门口打电话,他们又冲回去打背包的男子,他一脚给这背包的男子踢去,另一朋友也踢了一脚,这时他这方的人按了过来,他看见刘*手里提了一根钢管,刘*、赵**和他不认识的朋友三人就围着这个背包的男子打,把这人打倒在了地上,在周围的人劝说下,就没有打了,他们就去吃夜宵去了。并在民警分别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打的人牛某兵,李*纲、谭*,和他一起打人的刘*、李*某、赵**的事实;

2、刘*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他和李*甲、杨*还有一些他叫不出姓名的人一起在江安镇CC-KTV唱歌出来,准备去吃夜宵,他就和杨*、李*甲还有其他唱歌的人一起就往帝标方向走去,他刚走了几步,就听到杨*的老婆代某惠吼了一声叫他过去,他转身一看,见代某惠和一个穿花纹短袖T恤的男子吵了起来,他听到对方说:奔驰车有啥子不得了的,不让你要咱个嘛,是不是奔驰车撞死人就可以不负责任啊,他当时酒喝较多有点激动,跑过去就一拳打在了这个男子身上,代某惠就一把把他推开,喊他不要乱来,代某惠刚把他推开,杨*就按上来一拳打在这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身上,然后一脚给站在旁边的一个背单肩斜挎包的男子踢去,还未踢到这男子时杨*就顺势摔倒在地上,他看见杨*摔倒后,就冲上去按到背斜挎包的男子上身打了几拳头,这时他看到他们方的人和那个穿花纹T恤的男子在CC-KTV门口打了起来,他就按过去,在烟酒店门口打了这穿花纹T恤的男子几拳。随后他和李*甲、杨*还有两个他不知名的朋友就转身向站在他们车旁花台边上的那个背包的男子按过去,当时这个背包的男子正在打电话叫人,李*甲和杨*先后用拳头打,并用脚把这男子踢倒在地上,他和另外两人跟着按过去,他在按过去的时候不知在谁的手里抢过一根钢管,他和一起按过去的两人把这背包的男子按在地上,他就用钢管对着这人的腰部和背部打了两下,另两人就用脚对着这男子踢,周围的人就上来把他们拉开了,双方就站在CC-KTV门口吵,后他们一起去吃夜宵。并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其打的人谭*、牛某兵、李*纲,和一起打人的李*某、杨*、赵**的事实;

3、李**证实,案发当晚,刘*喊他和杨*等人吃饭喝酒后,他就请大家在江安镇CC-KTV唱歌,唱歌时又来了几人,他只认识杨*和刘*两口子、赵**、还有苟大门和秦大门两人。唱到9时许就没唱了,他付了钱最后一个下楼,就跟到杨*等人往帝标方向走了一段距离,杨*的老婆和对方四个陌生男子理论起来,听说是对方几个人不让杨*的老婆开车,随后他就看到刘*冲上去用拳头打了一个男的,杨*也随着冲上去打,他和其他几人跟着冲上去打对方男的,杨*用脚踢对方时把鞋子踢飞了,随后他就叫帮他开车的苟大门把车的后备箱打开,他从车里拿了一根钢管出来往CC-KTV隔壁的烟酒专卖店门口走去,准备用钢管打对方的人,走过去时,他手里的钢管就被人抢走了,随后他们一起在烟酒店门口打了对方穿花衣服的那人后,因杨*的老婆和一些人在劝,就没有再打了,之后他看见CC-KTV门口对方一个背挎包的男子在打电话,他就走过去对这人说:“你还要打电话喊人来呀”,说完就打了这个背挎包的几拳头,刘*走过来就一脚把这背挎包的男子踢在花台上,随后赵**又跟着过来把那个背包的男子拖到地上用脚踢了几脚,这背包的男子从地上爬起来,他又冲过去朝这男子的头部打了一拳头,这个男子离开后,他追了几步没追上就没追了,随后大家就去吃夜宵,一会儿警察就来把他们抓了。并在民警分组出示的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打的人李*纲、谭*、牛*兵,和一起打人的杨*、刘*、赵**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刘*、李**藐视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伤害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的辩护人以杨*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以及对方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等,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且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等,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是属有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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