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眉山市支行与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邮政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杨**、杨**、杨*、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547.54元及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88元、公告费2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22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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