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峨眉山市**有限公司与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峨眉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峨眉**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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