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收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经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相关的减、免、缓手续,现已过规定的交纳时间,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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