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市**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收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经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相关的减、免、缓手续,现已过规定的交纳时间,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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