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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