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所欠缴的费用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成**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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